政务要闻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河县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河南南阳 · 2026-09-08 · 唐河县政府
索 引 号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标 题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河县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THZF-4113282025006 发文字号 唐政办【2025】19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6日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河县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的 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唐河县 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 (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月16日 唐河县工业项目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和规范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分割、登记工作,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 济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唐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分割和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房屋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产业用房指用于研发、生产、仓储的房屋;配套用房指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食堂及必要配套物业设施。 第三条 工业项目产权分割应遵循"保障生产、合理利用、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条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分割、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请分割的宗地是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工业用地。 (三)地上房屋已按规划完成建设并整体竣工验收。 第五条 企业不动产权属证书范围内存在未开发利用空地的,原则上由企业按规划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分割。企业确因发展需要提前分割的,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承诺1年内完成空地开发,若未按照承诺完成主动交回该土地。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按本意见实施。 第二章 产权分割 第六条 宗地 分割 的 界线应结合宗地内道路、绿化带等自然界限 和厂房分布情况进行分割, 分割后各宗地需具备 设置 独立出入口,满足货物运输、人员通行等基本生产需求;涉及共用消防通道、污水处理设施等公共配套的,需在分割方案中明确共用方式及维护责任。分割后 每 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10亩;分割后的宗地单元不得再次申请分割; 配套用房不允许单独分割,与其他产业用房共同分割的,配套用房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面积的15%。 第七条 容积率 小于等于 1.2的项目 ,可 按幢设宗分割 , 容积率 大于 1.2的项目 ,在申请宗地分割按幢设宗的基础上、还可按层设单元或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1500平方米,分割不动产单元套内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300平方米。 分割单元需有明确的四至界限,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第八条 企业申请宗地及房屋分割的,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公司,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分割方案后,应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后 报县 规委会研究。方案通过后,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县规委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出具是否分割的意见,随同分割方案
📅 发布时间2026-09-08
📰 信息来源唐河县政府
📍 涉及地区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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